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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敬畏法律和享受法律
作者:何光友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09日
                   敬畏法律和享受法律
                                     张海鸿


 
    从法律的视角讲,现代公民是崇尚法治和尊重法律的文明人,具有敬畏法律和享受法律的文明特质。因此,通俗意义上的“讲法治”应该完整地理解为敬畏法律和享受法律的有机统一体。
 
法律是值得敬畏的
 
    倘若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是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背景,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类则可以说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从人性的角度讲,法律的存在是以人性的缺陷为前提的,人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无法完全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还需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或规训。
    法律是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诉诸法庭由相对中立的法官作出裁决的司法裁决模式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最权威最常规的手段,也是人类社会迄今最为和平、最为文明且最为公道的纠纷解决模式。以法律适用为要义的司法,被公认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相对于民间调解,司法裁决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相对于宗族械斗乃至初民社会的血亲复仇,司法裁决具有毋庸置疑的文明进步性。假若人类失去法律,正义的最后防线将不复存在,人类社会各种纠纷的解决将变得极其艰难,最终将诉诸暴力、武力乃至战争,暴力、暴民和暴政的出现将是难以避免的,而暴力的肆虐、暴民的得势和暴政的得逞对于任何一种正常运作的社会形态都将构成致命的戕害乃至灾难。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文明,法律意味着秩序,法律维系着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秩序。人类社会演进的实践表明:法治更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
    我们沐浴着法律的阳光,也得正视、迁就法律的阴影;我们享受着法律带来的安宁、秩序、权益等福祉,同时也要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付出必要的代价,更要忍受或承受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和约束乃至对自己无视或规避法律之后果的惩罚及制裁。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则是万万不可的。一言以蔽之,法律既是人类自我约束的“枷锁”,同时也是彰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环”。我们在责难和抱怨法律的同时,是否也应对维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怀有一种感恩之情?
    经过上述拷问,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律的确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共栖体,法律堪称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拥有的相对而言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治理手段,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这个结论堪称经得起历史验证和学理辩驳的常识性真理。因而,现代公民对法律应当持有一种敬畏之心。
官员是掌握公共权力的特殊公民群体,更应当敬畏法律。因为法律是限制公权力的利器,是约束官员恣意妄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枷锁。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精义在于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应当是各级官员必须恪守的法治信条,将依法治国的第一要义理解为“依法治民”,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内涵的严重误读,也是不少官员尤其是某些基层领导干部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势。法律往往成为某些官僚以法律的名义打击、欺压弱势群体或胆敢举报上访“刁民”的旗号和工具。在他们看来,只要将自己辖区的老百姓管制得服服帖帖,不上访、不闹事,将可以确保自己稳居官位、仕途亨通。蔑视甚至践踏法律的官员,迟早会自食其果,被法律所惩罚。
 
法律是值得享用的
 
    享受法律是包括公民和法人在内的全体法律消费者应有的一种新理念。
    享受法律应当是现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人类在“作茧自缚”地接受法律的约束、规训乃至惩罚的同时,也在享受法律带给我们的权益、安宁、和谐、秩序、尊严、文明等福祉,享受法治带给世俗生活的不乏诗意的秩序与和谐之美。遗憾的是,法律的可消费性往往被法律令人敬畏的威慑性和强制性所遮蔽,成为芸芸众生不敢轻易享用的奢侈品。传统的厌讼心理就是制约法律消费的瓶颈之一。树立法律消费理念,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基础性工作:
    培养公民的“法律消费”意识,变被动的、消极的守法意识为主动的、积极的用法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我们的全民普法教育应当尽快补上“法律消费”这一课,这其实是一场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启蒙教育。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也就是说,法律只有真正诉诸于人心的要求甚至被公众所信仰,才能真正赢得普遍的遵从。显然,这是从法律之精神维度对法律的一种诠释。实际上法律毕竟不同于被高度抽象化乃至神秘化的宗教信条,作为一种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的权威的制度安排,法律只有被适用、被践行,才能真正实现由“纸面上的法”向“生活中的法”的变迁,才能不至于沦落为“看起来挺美”而实际上形同虚设的一纸空文。因此,参照伯尔曼的名言,我认为可以从实践理性的制度维度对法律作如此诠释:法律必须被享用,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强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法律消费群体高质量高效率地提供服务的意识,以及维护公民这一法律消费群体权益的维权意识,树立立法的质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兼容的观念,遏制形形色色的立法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借立法垄断部门利益和抢占势力范围等立法腐败现象必然滋生“劣法”乃至“恶法”,这不仅是对立法信用的戕害,也是对广大法律消费者享受公平、正义和善的良法的正当立法权益的侵犯。同理,法官裁判不公、久审不决甚至徇私枉法以及判决久拖不执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无疑是对美其名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信用的嘲弄,同时也是对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消费者(当事人)享受司法服务的正当司法权益的侵犯。
    彰显律师在促进法律消费运动方面的中介力量。在典型的法治社会,律师必然是法律服务不可缺席的主角,同时也是帮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重要中介。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往往与全社会法律消费水平成正比,律师服务业愈发达,则表明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个人或集团购买力愈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费水平愈高。可以预见,私人律师将逐步步入寻常百姓家,聘请自己的私人律师将不再是什么稀罕事,“有事请找我的律师”也将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人享受法律服务的一句口头禅。
    此外,与强化公民法律消费意识同等重要的是,应当切实提高公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水平及法律服务购买力,并尽可能降低公众法律消费的成本(如诉讼成本)。对于社会特定的弱势群体而言,法律消费依然堪称享受不起的奢侈品,因而有必要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消费予以特殊的保障。实践证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消费保障机制,是供弱势群体享用的“免费的午餐”。
    让我们尽情地享受法律吧——去以公民的身份旁听立法者的辩论、司法官的庭审;去以纳税人的身份交纳包括自行车税在内的税,坦然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便利的公共服务,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官员的职务行为;去以公民的身份举报贪官污吏的职务犯罪;去聘请自己的私人律师;去与包括政府机关在内的侵权者对簿公堂,“为权利而斗争”;去以公民的身份竞选人大代表;去以选民的身份监督人大代表的工作……总之,去与法律尽情地亲密接触。
    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为标准的良好的立法服务,享受以公正和效率为理念的司法服务,享受以“为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斗争”为主旨的律师服务。当曾经令人敬而远之的法律开始成为大众享用的公共产品,当由法治建构的文明秩序开始成为公众享受的制度环境,法治社会的理想还会遥远吗?
    现代公民就应当做一个崇尚法治和尊重法律的文明人,做一个具有敬畏法律和享受法律的特质的文明人。
 
    来源//www.minge.gov.cn
    作者:张海鸿,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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